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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 治平元年(甲辰,1064)

卷二百三 治平元年(甲辰,1064)

  起英宗治平元年十月盡是年十二月

  冬十月庚子,閱諸軍、班、直將校武藝,擢授有差。上諭天武右第三軍都指揮使、竇州刺史王秀曰:「爾藝雖不中格而嘗有戰功,故以爾為正刺史。」又諭散直都虞候胡從曰:「爾藝雖不中格而治兵齊肅,故以爾為內園使。」命殿前副都指揮使郝質戒諸軍勤習武藝,特支諸軍、班錢。

  辛丑,屯田員外郎、直祕閣、同知禮院周孟陽告謝,上諭閤門引對于延和殿久之。自是數召見,訪以時事,最後至隆儒殿,在邇英閣後苑中,羣臣未嘗至也。

  癸卯,禮院奏:「魏國公宗懿無後,濮王無嫡孫。故事,宗室推本位最長者承襲。瀛洲防禦使宗樸,濮王第二子,今於本位最長。」詔封宗樸襲岐國公。

  壬子,翰林學士王珪等言:「殿中侍御史趙鼎奏:『本朝祀儀,冬至祀昊天上帝,夏至祀皇地祇,並以太祖配。正月上辛祈穀,孟夏雩祀,孟冬祭神州地祇,並以太宗配。正月上辛祀感生帝,以宣祖配。季秋大饗明堂,舊以真宗配,循周公嚴父之道,最為得禮。陛下純孝之仁,固已格于上下矣。臣聞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陛下祗紹大統,纂承洪業,固當繼先帝之志而述先帝之事也。仁宗臨御四十二年,配饗真宗於上帝者四十一祭,今一旦黜真宗之祀,廟而不配,非所以嚴崇祖宗,尊事神明之義也。臣謹按易之豫曰:「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一】,以配祖考。」此稱祖者,乃近親之祖,非專謂有功之始祖也。考易象之文,則真宗配天之祭亦不可闕也。有唐武德初,以元皇帝配饗明堂,兼配感生帝。至貞觀中,緣情革禮,奉祀高祖配明堂,遷世祖配感生帝,此則唐太宗故事已有遞遷之典,最為近古之治,有足考驗。臣伏請遞遷真宗配孟夏雩祀,以太宗專配上辛祈穀【二】、孟冬神州地祇,循用有唐故事。如此則列聖參侑,對越於昊天,厚澤流光,垂裕於萬祀。』臣珪等按:祀典,天地大祭有七,皆襲用歷代故事,以始封受命創業之君,配神作主。至於明堂之祭,用古嚴父之道,配以近考。故朝廷在真宗則以太宗配,在仁宗則以真宗配,今則以仁宗配。方仁宗始以真宗配明堂,罷太宗之配,而太宗先以配祈穀、雩祀、神州地祇,本非遞遷。今明堂既用嚴父之道,則真宗配天之祭,於禮當罷,難議更分雩祀之配。」

  天章閣待制兼侍讀李受、天章閣侍講傅卞言:「自唐末喪亂,及五代陵遲,中夏分裂,皇綱大壞。我太祖、太宗以神武英睿一統海內,功業之大上格皇天,真宗以盛德光昭纂承洪緒,故先帝景祐詔書令禮官議定,以真宗與太祖、太宗並為萬世不遷之廟。然則侑配之道,是宜與國無窮矣,豈可甫及陛下而遂闕其禮乎!議者乃謂遵用嚴父配天之義,臣等竊謂嚴父云者,非專謂考也。故孝經曰:『嚴父莫大於配天,則周公其人也。』下乃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夫所謂天者,謂郊祀配天也;夫所謂帝者,謂五帝之神也。故上云『嚴父配天』,下乃云『郊祀后稷以配天』,則父者,專謂后稷也。且先儒謂祖為王父,亦曰大父,則知父者,不專謂乎考也。議者又引唐制,代宗用禮儀使杜鴻漸等議,季秋大饗明堂,以考肅宗配昊天上帝,德宗亦以考代宗配;又稱引王涇郊祀錄注,云即孝經周公嚴父之道。夫杜鴻漸、王涇一時之言,豈可便為萬世不移之議哉?臣等竊謂趙鼎之議亦為得禮,若以太宗配雩祀既久,不欲一旦遷侑,則乞以仁宗與真宗並配明堂,亦為合禮。謹按孝經:『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又按禮記祭法:『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文、武但言祖宗者,則知明堂之侑,下及乎武王矣。是文、武並配於明堂也。故鄭氏曰:『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祖宗通言爾。』國家祭祀既遵用鄭氏之義,固亦當稽鄭氏祖宗之說也。又易:『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是亦以祖考並配上帝也。上帝之祭,正謂明堂宗祀爾。昔梁國子博士崔靈恩該通之士,達於禮者也,總三禮諸儒之說而評之為義宗,論議洪博,後世蓋鮮能及伸明鄭義,亦謂九月大饗帝之時,以文、武二王泛配,謂之祖宗。祖者,始也;宗者,尊也。所以名祭為始尊者,明一祭之中有此二義。稽乎孝經、祭法、周易、義宗之言,則父子並侑,可謂明著矣。或者謂父子並坐,有乖禮制。臣等竊謂不然者,唐朝故事,已有並侑之禮【三】,況向來本朝祀典,太宗親祀昊天,奉太祖配;真宗親祀,奉太祖、太宗配;仁宗親祀,奉太祖、太宗、真宗同侑。歷五六十載之間,本朝通儒不以為非【四】,則於此獨何疑哉!如是,則太宗既不失雩祀之配,真宗又不遷明堂之舊,得周家祖宗之義,合鄭氏九祭之說,神明安之,祖考饗之,而孝道盡矣。」詔從珪等議。實錄及本志載趙鼎及李受、傅卞議殊略,今依會要詳述之。蓋卞、受所論嚴父不專為近考,足以表裏錢公輔、司馬光、呂誨正月間所言,不可為其言不行遂削不著也。

  庚申,翰林學士賈黯奏:「近詔令內外薦舉文武官堪備升擢及將領任使,臣見頃者下詔薦士,或其人已有薦者,而有他人薦之,則例皆責以別舉。臣愚謂宜無限重複,可擇所薦多者特加擢用【五】,則庶幾得人。」從之。

  十一月甲子,詔中外文字不得用「受益」二字。翰林學士賈黯奏仁宗舊名所當避也。

  乙亥,命屯田郎中徐億、職方員外郎李師錫【六】、屯田員外郎錢公紀刺陝西諸州軍百姓為義勇。

  初,宰相韓琦奏:「三代、漢、唐以來,皆籍民為兵,故其數雖多而贍養至薄,所以維制萬方而威服四夷,又非近世所蓄冗兵可及也。唐置府兵【七】,最為近古,天寶已後,廢不能復【八】,因循至于五代,廣募長征之兵,故困天下而不能給。今之義勇,河北幾十五萬,河東幾八萬,勇悍純實,生於天性,而有物力資產、父母妻子之所係,若稍加簡練,亦唐之府兵也。陝西當西事之初,亦嘗三丁選一丁為弓手,其後刺為保捷正軍,及夏國納欵,朝廷揀放,於今所存者無幾。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當西北控禦之地,事當一體。今若於陝西諸州亦點義勇,止刺手背,知不復刺面,可無驚駭。或令永興、河中、鳳翔三府先刺,觀聽既安,然後次及諸郡,一時不無小擾,而終成長利。」詔從之。樞密副使胡宿請且刺沿邊州軍。上曰:「不若即了之。」韓琦意亦欲如此,乃命億等往,除商、虢二州不籍,餘悉籍義勇。凡主戶家三丁選一,六丁選二,九丁選三,年二十至五十材勇者充,止刺手背。以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并副二人,正都頭三人,十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五人。歲以十月番上,閱教一月而罷。又詔秦州成紀等六縣,有買保毅田承名額者【九】,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為義勇,人賜錢二千。總得十五萬六千八百七十三人。案英宗紀作十三萬,蓋據會要之數,故與此異,至司馬光傳云刺義勇二十萬,則因後韓琦驟益二十萬兵之語而誤也。其後復詔秦、隴、儀、渭、涇、原、邠、寧、環、慶、鄜、延十二州義勇,遇召集防守【一○】,日給米二升,月給醬菜錢三百。實錄云刺義勇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會要與實錄數同,今從本志。十二州別給米及錢【一一】,會要乃三年八月十日事,本志以為是歲,今從本志,並附見于此。

  於是知諫院司馬光奏曰:「伏見康定、慶曆之際,趙元昊叛亂,王師屢敗,乏少正軍,遂籍陝西之民,三丁之內選一丁,以為鄉弓手,尋又刺充保捷指揮,於沿邊戍守。閭里愁怨,不可勝言。耕桑之民,不習戰鬥,官中既費衣糧,私家又須供送,骨肉流離,田園蕩盡。陝西之民至今二十餘年終不復舊者以此也。是時,河北,河東邊事稍緩,朝廷但籍其民以充義勇,更不刺為正軍。今議者但怪陝西獨無義勇,不知陝西之民三丁已有一丁充保捷矣。西事以來,陝西困於科調,比於景祐以前,民力減耗三分之二;加以近歲屢遭凶歉,今秋方獲小稔,且望息肩,又值邊鄙有警,眾心已搖,若更聞此詔下,必大致驚擾。況即日陝西正軍甚多,不至闕乏,何為遽作此有害無益之事,以循覆車之轍?」

  又奏曰:「臣前上殿乞陛下留意備邊。所謂備者,非但添屯軍馬,積貯糧草而已,在於擇將帥而修軍政。今將帥不才者未聞有所改更,軍政頹敝者未聞有所振舉,而無故籍耕桑之民,使之執兵,徒有驚擾而實無所用。昔康定、慶曆之間,籍陝西之民為鄉弓手【一二】,始者明出敕牓云使之守護鄉里,必不刺充正軍屯戍邊境。牓猶未收,而朝廷盡刺充保捷指揮,令于邊州屯戍。當是時,臣丁憂在陝西,備見其事。民皆生長太平,不識金革,一旦調發為兵,自陝以西,閭閻之間如人人有喪,戶戶被掠,往往逃避於外,官中縶其父母妻子,急加追捕【一三】,鬻賣田園以充購賞。刺面之後,人員教頭利其家富,百端誅剝;衣糧不足以自贍,須至取於私家;或屯戍在邊,更須千里供送,父母財產日消月鑠,以至於盡。況其生平所習者唯桑麻耒耜,至於甲冑弩槊,雖日加教閱,不免生疏,臨敵之際,得便即思退走,不惟自喪其身,兼更曳動大陳。自後官中知其無用,遂大加沙汰,給以公據,放令逐便。而惰游已久,不復肯服稼穡之勞;兼田產已空,無復歸望,皆流落凍餒,不知所在。長老至今言之,猶長歎出涕,其為失策【一四】,較然可知。今朝廷雖云所籍之民止刺手背,農隙之時委州縣召集教閱,止在鄉里,不令戍邊,而民間懲往年之事,必大興訛言,互相驚擾。朝廷號令失信,前後已多,雖州縣之吏徧至民家,面加曉諭,亦終不肯信。逃亡避匿,刑獄必繁,怨嗟之聲,周遍一方【一五】,足以動搖羣心,感傷和氣。若使分毫有益於國,亦無所顧;此有害無益,顯然明白。伏望陛下軫念生民,早賜寢罷。」

  又奏曰:「臣聞之,易曰:『不遠復,無祗悔。元吉。』說命曰:『無恥過作非。』今雖敕命已下,若追而止之,猶勝於遂行不顧。不可避反汗之嫌而蹈迷復之凶也。百姓一經刺手,則終身羈縻,不得左右,人情畏憚,不言可知。康定年中揀差鄉弓手時【一六】,元不刺手,後至慶曆年中,刺充保捷,富有之家猶得多用錢財,雇召壯健之人充替。今一切皆刺其手,則是十餘萬無罪之人永充軍籍,不得復為平民,其為害民,尤甚於康定之時也。望指揮下陝西路,其義勇未得揀刺,別候指揮,然後博延卿士大夫,更熟議其可否【一七】。」

  又奏曰:「臣比日以來,熟思其事【一八】,誠於民有世世之害,於國無分毫之利。何謂於民有世世之害?臣竊見河北、陝西、河東,自景祐以前,本無義勇,凡州縣諸般色役,並是上等有物力人戶支當。其鄉村下等人戶,除二稅之外,更無大段差徭,自非大饑之歲,則溫衣飽食,父子兄弟熙熙相樂。自寶元、慶曆之間,將陝西一路弓手盡刺充保捷正軍,自此騷然愁苦矣。其河北、河東之民,比於陝西路,雖免離家去鄉戍邊死敵之患,然一刺手背之後,或遇水旱凶荒,欲分房逐熟,或盡典賣田產,欲浮游作客,皆慮官中非時點集,不敢東西。又差點之際,州縣之吏寧無乞纣教閱之時,人員教頭寧無斂掠?是以常時色役之外,添此一種科徭。朝廷近年分命朝臣徧往諸路減省色役,至於弓手、壯丁、解子、驛子之類,州縣所不可闕者,亦皆減放,謂之寬恤民力,今乃無故刺一路之民十餘萬以為義勇。何朝廷愛之於前,忍之於後,憫之於小而忘之於大乎?且今日既籍之後,則州縣義勇皆有常數,每有逃亡病死,州縣必隨而補之,然義勇之身既羈縻以至老死,而子孫若有進丁,又不免刺為義勇,是使陝西之民子子孫孫常有三分之一為兵也。故臣曰於民有世世之害也。何謂於國無分毫之利?太祖、太宗之時未有義勇,至於正軍亦不及今日十分之一,然而太祖取荊湖,平西川,下廣南,克江南;太宗取兩浙,克河東,一統天下若振槁拾遺。此豈義勇之力也?蓋由民政修治,軍令嚴肅,將帥得人,士卒精練故也。康定、慶曆之間,趙元昊負累朝厚恩,無故逆命,侮慢不恭,侵犯邊境。朝廷竭天下之力以奉邊鄙,劉平、任福、葛懷敏相繼覆沒,士卒死者動以萬數。正軍不足,益以鄉兵,外府不足,繼以內帑,民力困極,財物殫盡。終不能出一旅之眾,涉區脫之地以討其罪,而不免含垢忍恥,假以寵名,誘以重賂,僅得無事。當是時,三路新置鄉兵共數十萬,何嘗得一人之力乎?以此觀之,義勇無用,亦可知矣。賈誼曰:『前車覆,後車戒。』康定、慶曆禦邊之策,國家當永以為戒,今乃一一檢當時體例而行之,是後車又將覆也。有難臣者必曰:『古之兵皆出民間,豈民兵可用於古而不可用於今乎?』臣則對曰:『三代之時,用井田之法以出士卒車馬,居則為比、閭、族、黨、州、鄉,行則為伍、兩、卒、旅、師、軍,為之長者,皆卿士大夫也。唐初府兵,各有營府,有將軍、郎將、折衝、果毅,以相統攝,是以令下之日,數萬之眾可以立集,無敢逃亡避匿者。以其綱紀素備故也。今鄉兵則不然,雖有軍員節級之名,皆其鄉黨族姻,平居相與拍肩把袂、飲博鬥毆之人,非如正軍有階級上下之嚴也。若安寧無事之時,州縣聚集教閱,則亦有行陳旗鼓,開弓彍弩,坐作叫噪,真如可以戰敵者;設若聞敵寇大入,邊兵已敗,邊城不守,則莫不迎望風聲,奔波迸散,其軍員節級將鳥伏鼠竄【一九】,自救之不暇,豈有一人能為縣官率士卒以待寇乎?以臣觀之,此正如兒戲而已。』安有為國家計,騷擾一路之民,使之破家失業,而為兒戲之事乎?臣故曰於國無分毫之利也。」

  又奏曰:「今建議以義勇為便者,必曰即日【二○】河北、河東不用衣糧而得勝兵數十萬,皆教閱精熟,可以戰敵;又兵出民間,合於古制。臣請言其不然。彼數十萬者,虛數也;教閱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間者,名與古同而實異也【二一】。古者,兵出民間,耕桑之所得皆以衣食其家,故處則富足,出則精銳。今既賦斂農民之粟帛以贍正軍,又籍農民之身以為兵,是一家獨任二家之事也。如此,民之財力安得不屈?以臣愚見,河北、河東已刺之民猶當放遣,況陝西未刺之民乎?陛下欲知利害之實,何不試召建議者而問之曰【二二】:『河北、河東自置義勇以來,敵寇凡幾次深入腹內州軍,用義勇拒戰而敵寇敗退?今既有義勇之後,三路正軍皆可廢而不用乎?』若果然,敵寇曾深入,因得義勇之力而敗退,今來刺義勇之後,正軍皆可廢罷,此乃萬世之長策也,願陛下行之勿疑。若自置義勇以來,未嘗經陳敵使用,今來雖有義勇,正軍亦未可廢罷,則何忍以十餘萬無罪之赤子,盡刺以為無用之兵乎?若以為敕命已行,不肯遽改,即乞且免刺手背,候邊事寧息,依舊放散,則民雖有一時騷擾之勞,猶免終身羈縻之苦。若以臣所言皆孟浪迂闊,不可施行,則臣之知識愚暗,更不可久污諫諍之列,望別擇賢才而代之。」

  又奏曰:「臣昨上殿乞罷刺義勇,陛下宣諭以為命令已行。臣退而思之,不勝鬱悒,終夕不寐,深病陛下此言之失。自古明聖之君,聞一善言立為之變更號令者多矣,不可悉數。惟近歲大臣自知思慮不熟,號令已失,無以抑奪臺諫之言,則云命令已行,難以更改,此乃遂非拒諫之辭。陛下新臨大政,當求善無厭、從諫如流之時而亦有此言,天下將何望焉!且唐室以前,諫議大夫、拾遺、補闕皆中書、門下省屬官,日與中書令、侍中侍於天子之側【二三】,議論大政,苟事有闕失,皆得隨時規正。今國家凡有大政,惟兩府大臣數人相與議論,深嚴祕密,外廷之臣無一人知者,及詔敕已下,然後臺諫之官始得與知。或事有未當,須至論列,又云命令已行,難以更改,則是國家凡有失政,皆不可復救也。如此,豈惟愚臣一人無用於時,諫諍之官皆可廢也。以臣所見,但當論其事之得失,言之是非,不當云命令已行不可改也。今陝西一路之民,小大皇皇,正如在湯火之中,若忽得朝廷指揮,云所有義勇且休揀刺【二四】,其已刺手背者,並給與公憑放令逐便,是得出湯火之中【二五】,死而復生也。其誰不歡呼鼓舞,感戴聖恩,豈有一人云命令已行不當復改邪【二六】!陛下萬民之父母,萬民陛下之赤子,豈有父母誤墜其子於井而曰『吾誤矣』,遂忍不救邪?昔舜稱堯之德曰『稽於眾,舍己從人』;仲虺稱湯之德曰『用人惟己,改過不吝』。臣願陛下勿以先入之言為主,虛心平意以察臣前後五次所言果然為是為非。若其是歟,即乞早降指揮,罷刺陝西義勇;若其非歟,即乞如臣前來所奏,特賜降黜,別擇賢才而代之。所有『命令已行』之言,伏望陛下自今永以為戒,不可使天下聞之,塞絕善言之路也。」終勿聽。光又六奏及申中書,自劾求去,亦終勿許【二七】。

  嘗至中書與韓琦辨,琦謂光曰:「兵貴先聲後實,今諒祚方桀傲,聞陝西驟益二十萬兵,豈不震慴?」光曰:「兵之用先聲,為無實也【二八】,獨可以欺之於一日之間爾,少緩則敵知其情,不可復用矣。今吾雖益二十萬兵,然實不可用,過十日,西人知其詳,寧復懼乎?」琦不能答,復曰:「君但見慶曆間陝西鄉民初刺手背,後皆刺面充正軍,憂今復然耳。今已降敕牓與民約,永不充軍戍邊矣。」光曰:「雖光亦未免疑也。」琦曰:「吾在此,君無憂此語之不信。」光曰:「光終不敢奉信,非獨不敢,但恐相公亦不能自信爾。」琦怒曰:「君何相輕之甚耶?」光曰:「相公長在此可也,萬一他人當位【二九】,因相公見成之兵,遣使運糧戍邊,反掌間事耳【三○】!」琦默然竟不為止。其後十年,義勇運糧戍邊率以為常矣【三一】。案此處原本多錯訛,今據宋史及薛氏續綱目改正。

  戊寅,詔內侍遇聖節、南郊進子食祿如故事【三二】,案宋史云復內侍養子令當即此事。嘉祐四年五月庚子詔,除之。從樞密院奏請也。會要載樞密院奏請,此必有故,當考。

  己卯,知桂州陸詵奏交趾使所議事,上因問:「交趾於何年割據?」輔臣對曰:「自唐至德中改安南都護府,梁貞明中土豪曲承美專有此地。」韓琦曰:「向自黎樞【三三】叛命,案宋史黎樞作黎桓。太宗遣將討伐不服,後遣使招誘,始效順。山路險僻,多潦霧瘴毒之氣,雖得其地,恐不能守,當懷柔之爾。」

  是冬,陸詵始按邊至邕州,召左、右江四十五峝將領詣麾下【三四】,閱土丁得精兵五萬,補置將校,請更鑄印給之,奏免兩江積欠稅物數萬。交趾大恐,因遣使朝貢,辭禮加恭。其後詵又奏請每歲一教土丁,從之,仍自今三歲一造籍以聞。此事附見。交趾遣使當自有日月,詵請邕州溪洞丁比歲一教,三歲一造籍以聞,乃明年八月事,今附見。

  屯田員外郎、知襄邑縣范純仁為江東轉運判官。襄邑有牧地,衛士縱馬暴民田,純仁取一人杖之。牧地初不隸縣,有詔劾純仁。純仁言兵須農以養,卹兵當先卹農,朝廷是之,釋不問,且聽牧地隸縣,自純仁始。純仁,仲淹子也。

  戊子,將作監致仕、贈太子少師吴懷德卒。樞密副使奎父也,贈太子少師。懷德少貧賤不羈,及奎貴,尚與市井小人飲博無所擇,然遇奎甚嚴,不以貴故有所寬假也。奎居喪毀瘠,廬於墓側,終喪不飲酒食肉,歲時潔嚴祭祀,不徇俗為浮屠事。范鎮東齋記事可附見。

  十二月庚子,知制誥祖無擇獻皇極箴,賜詔獎之。

  丙午,翰林學士、禮部侍郎王疇為樞密副使。上嘗謂輔臣曰:「疇善文章。」歐陽修曰:「其人亦勁直,但不為赫赫之名耳。」一日晚,御小殿,召疇草詔,因從容談中外事,語移時。上喜曰:「卿清直好學,朕知之久矣,非今日也。」不數日【三五】,遂有是命。疇辭不敢拜,上遣內侍趣疇入,御延和殿以俟之,日已昳,須疇入,乃歸。

  知制誥錢公輔封還詞頭,言疇望輕資淺,在臺素餐,不可大用,又頗薦引近臣可為輔弼者。上以初政除兩府,而公輔沮格制命不行,丁未,責授滁州團練副使,不簽書本州事。知制誥祖無擇乞薄責公輔,且不即草詔。上欲并責無擇,中書救之,戊申,坐罰銅三十斤。

  知諫院事呂誨言:「疇自登科三十五年,仕宦不出京城,進身由徑,從而可知。公輔言其資淺望輕,蓋欲朝廷選任賢才,未為過也。責降太重,士論紛紜【三六】,臣竊為陛下惜之。伏乞復公輔舊官,止奪其職,移知僻小州軍,俾令思過,以稍息紛紜之論。」天章閣待制兼侍講呂公著亦上疏乞寢公輔責命,不報。後數日,龍圖閣直學士盧士宗因奏審刑院事對便殿,從容又為上言外議皆謂責公輔太重,訖不從。明年十二月乃以刑部員外郎知廣德軍。

  錄故江浙等路提點銀鉛銅錫坑冶鑄錢事【三七】、職方員外郎張述男甫侯為太廟齋郎。司馬光引此論陳洙當考。

  殿前、馬步軍司奏請內外諸軍排連,弩自四石五斗已上,二斗當弓一斗,不及四石五斗,三斗乃當弓一斗;槍、刀手以會路數便次精熟者為合格,藝均,先槍手。從之。先是,排連以弓弩槍刀為次,引弩四石猶在弓射八斗之下,人以為未當,故改制焉。

  內侍省押班、文思副使王昭明為環慶路駐泊兵馬鈐轄,專管勾本路兼管勾鄜延路蕃部公事,慶州駐劄;供備庫副使、帶御器械李若愚為涇原路權駐泊兵馬鈐轄,專管勾本路兼權管勾秦鳳路蕃部公事,渭州駐劄【三八】。令體測蕃情,治其訴訟公事,及有賞罰,則與其帥議,而大事即以聞,各許歲乘驛奏事;團結強人、壯馬,預為經畫,寇至,令老弱各有保存之所。後數日,又以西京左藏庫副使梁實領秦鳳,內殿承制韓則順領鄜延,而令昭明、若愚專領本路。前世以宦人預邊事,將帥不得盡其用【三九】,及有是命,人不以為便也。實錄云卒罷之,蓋追記治平四年六月事,不取。

  諫官呂誨言:「自唐以來,舉兵不利,未有不由於監軍者。我朝因循前弊尚多,久未更革,奈何又增置此員?如走馬承受官品至卑,一路已不勝其害,況今鈐轄重寄,其實已均安撫使之權矣。原朝廷意,必為昨來熟戶背叛,弓箭手逃亡,使之以時犒設,專行姑息,何其疏也!臣嘗見熟戶耕佃官田,並無征徭,遇戰鬥方出一人一騎,茲外更無侵擾,熙熙安業。界外生戶無背漢之心明矣,但為諒祚誘之以厚利,劫之以重兵,邊臣坐觀殺戮,不為救護,彼將逃死【四○】,豈得已也?若威加邊外,夏人不敢內侵,熟戶自然安堵。不然,雖豐牛酒,日為犒設,徒有損費,何益於事哉!至如士卒久失訓練,蓋官兵不務協同,借若武將中有一員內臣【四一】,則不喜教閱,動為姑息,唯恐生事。上下因循苟簡,則軍旅無繇精銳,斯中官姑息之效也。疆埸之事果只如此處置,未知其利而但見其害,藩籬不日隳壞將盡,藩籬隳壞,則邊臣危矣。臣前奏乞於無事整緝熟戶、弓箭手,大臣合議,終不以為然。臣觀今日處置,誠未為便,喑默不言,則負任使。所謂鈐轄四人者,臣欲乞朝廷罷之,精擇帥臣,凡事一切委付,庶幾閫外之權專制,則於體重矣。」御史傅堯俞、趙瞻【四二】皆有論列,瞻又因入對,力請追還昭明等,否則願受顯逐。訖不從。瞻,盩厔人也。

  王昭明等至,召蕃部酋領【四三】,稱詔犒勞,賞以銀帛,籍城寨兵馬,計族望大小,分隊伍,給旗幟,使各繕保壘,人置器甲,以備調發;仍約如令下不集,押隊首領以軍法從事。秦鳳路寨十三,彊人四萬一千一百九十四,壯馬七千九百九十一;鄜延路軍城堡寨十,蕃兵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馬二千三百八十二,彊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壯馬八百一十;涇原路鎮寨城堡二十一,彊人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六,壯馬四千五百八十六,為一百十甲,總五百五隊;環慶路鎮寨二十八,彊人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三,壯馬三千四百九十五,總一千一百八十二隊。此據本志,乃治平二年事,今附見。

  知延州程戡言:「蕃部所以亡去,苦邊吏苛暴,為西人誘略爾。今昭明等徒能呼召首領,慰恤以言,犒賜以酒肴茶帛,亦未足以結其心也,而甚動邊聽。宜改用昭明等為路分鈐轄、都監,各部一將軍馬,兼沿邊巡檢使,勿復專蕃部事。」亦不從。程戡正傳云從其奏,誤矣。

  實錄院檢討官、集賢校理宋敏求,諸王府記室參軍、直集賢院韓維同修起居注。

  初,修起居注缺,中書進敏求及集賢校理楊繪。上問:「修起居注選何等人?」中書對:「近例以制科進士高等與館職有才望者兼用。繪,皇祐五年第二人進士,今以次當補。」上曰:「修起居注即知制誥,豈以次補!」乃命易繪。繪,緜竹人也。

  先是,張方平言:「知制誥之職,所以代王言為詔令,由此召入禁,令充學士【四四】,非才譽允洽,何以當其選?比來朝廷率以體例次補,日近誥命,或有鄙淺,傳為口實。前代國家有事之際,或以單札片辭折衝千里之外,使三軍感勵,萬方悅勸,背逆見之,或以革心,遐方聞之,或以向化。故知文辭書命,有足以助國威,宣王澤也。祖宗之世,有自州縣之職拔處詞禁,有自兩禁黜為管庫者,蓋惟才是用,豈為人擇官?其修起居注、史館修撰,即次知制誥之資序也【四五】。今朝士不修廉恥,至冒憲章,法座之前輒自干請。竊謂若此除授,宜詳加推擇,必其流品才地、辭學器識他日可以備大臣之用,而後擢處其職。文物盛於本朝,光華昭于天下,使名器以重,堂陛以隆。」此時張方平已出知鄆州,疑方平先有是言,故英宗不以例特除用人,因附見,更須考詳。

  癸丑,吏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趙抃為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府。抃前使蜀時,言蜀人好祆祀,聚眾為不法,請以其首處死,餘皆黥流。抃至,會有犯者繫獄,蜀人大恐。抃謂囚曰:「汝輩能復業,吾釋汝罪。」皆叩頭乞自新,止坐為首者,餘釋不問,蜀人歡服。他日,上謂轉運使榮諲曰:「趙抃為成都,中和之政也。」

  丁巳,都官員外郎、三司修造案勾當公事張徽權發遣戶部判官事【四六】。都官員外郎、知東明縣皮公弼權發遣度支判官事【四七】。近歲三司官以次遷而任不久,凡天下財利盈虛出入,雖能者居之,未及究本末而已用次遷他職,故相習以養資假途為說而不事其職。至是,中書奏請擇其尤繁要者五員,用資淺人久任,其餘以待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為出入之資。於是以鹽鐵設案、度支錢帛案、戶部修造案及開拆司,選初任通判一歲以上人權發遣,候及三歲,令再任,與理知州資序;兩任通判六歲,與理提點刑獄資序;三任通及九歲,與理第二任提點刑獄出外;如差第二任通判一歲以上人權發遣,候及三歲,令再任,與理初任提點刑獄資序;兩任通判及六歲,與理第二任提點刑獄資序;三任通及九歲,與三司判官,願出外者與轉運副使【四八】。今命徽等用新制也。嘉祐七年五月司馬光論財利疏當考。

  司馬光言:「朝廷更置權發遣三司判官事,既使之久于其任,且待以不次之位,當得清修孤直之人,使天下知勸。皮公弼為吏,以貪饕致富,資性狡猾,善于進取,在京師則造請不倦,在外則書疏相尋,專用此術致舉者三十餘人,一旦首膺茲選,誠不稱陛下求賢之意。乞追還前命,勒歸故官。」凡再言之,不報。

  是歲,戶一千二百四十八萬九千四百八十一,丁二千八百八十二萬三千二百五十二【四九】;夏、秋稅一千五百九十四萬九千八百六十九石,以災害放二百九十三萬一千八百石;斷大辟二千四百九十三人。

  注 釋

  【一】殷薦之上帝「殷」字原脫,據閣本及周易豫補。下同。

  【二】以太宗專配上辛祈穀「辛」原作「帝」,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二五之九一改。

  【三】已有並侑之禮「禮」原作「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禮二五之九四改。

  【四】本朝通儒不以為非「儒」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五】可擇所薦多者特加擢用「可擇」二字原脫,據宋本補。

  【六】職方員外郎李師錫「郎」字原脫,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宋史全文卷一○上補。

  【七】唐置府兵「置」原作「制」,據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七及宋史全文卷一○上改。

  【八】廢不能復「廢」字原脫,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補。

  【九】有買保毅田承名額者「田」原作「甲」,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七、宋史卷一九○兵志改。

  【一○】遇召集防守「遇」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宋史卷一九一兵志補。

  【一一】十二州別給米及錢「州」原作「月」,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文改。

  【一二】籍陝西之民為鄉弓手「籍」字原脫,據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一義勇第二劄子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補。

  【一三】急加追捕「加」原作「如」,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劄子改。

  【一四】其為失策「策」原作「業」,據同上劄子改。

  【一五】怨嗟之聲周遍一方八字原脫,據同上劄子補。

  【一六】康定年中「中」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一義勇第三劄子補。

  【一七】更熟議其可否「議」原作「察」,據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一八】熟思其事「事」原作「故」,據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二義勇第四劄子改。

  【一九】鳥伏鼠竄「鳥」原作「烏」,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二書改。

  【二○】即日「日」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二義勇第五劄子補。

  【二一】名與古同而實異也「同」原作「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改。

  【二二】何不試召建議者而問之曰「試召」原倒,據宋撮要本及同上二書乙正。

  【二三】日與中書令侍中侍於天子之側「侍中」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二義勇第六劄子補。

  【二四】云所有義勇且休揀刺「休」,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劄子均作「住」。

  【二五】是得出湯火之中「是」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劄子補。

  【二六】豈有一人云命令已行不當復改邪「一」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劄子補。

  【二七】亦終勿許「亦」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編年綱目卷一七、宋史全文卷一○上補。

  【二八】為無實也宋撮要本作「為其無實也」,較勝;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作「為無其實也」。

  【二九】萬一他人當位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六刺陝西義勇、宋史全文卷一○上均作「萬一均逸偃藩他人在此」。

  【三○】反掌間事耳按同上二本及同上二書均無「事」字。

  【三一】琦默然竟不為止其後十年義勇運糧戍邊率以為常矣此二十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同上二書補。又編年綱目卷一七作「琦無以對,竟不為正。其後十年,義勇運糧戍邊率以為常,一如光之言矣」。

  【三二】詔內侍遇聖節南郊進子食祿如故事「南郊」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本書卷一八九嘉祐四年五月庚子條注文補。

  【三三】黎樞「樞」,同上二本及宋史卷四八八交趾傳、宋會要蕃夷四之二一至二二均作「桓」。

  【三四】右江四十五峝將領詣麾下「詣」原作「指」,據宋史卷三三二陸詵傳改。

  【三五】不數日「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六】士論紛紜「士」原作「上」,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三七】提點銀鉛銅錫坑冶鑄錢事「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八】渭州駐劄「劄」原作「泊」,據同上二本改。

  【三九】將帥不得盡其用「帥」字原脫,據宋撮要本補。

  【四○】彼將逃死「彼」原作「役」,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四一】借若武將中有一員內臣「武」,同上二本及閣本均作「五」。

  【四二】趙瞻「瞻」原作「贍」,據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七、宋史全文卷一○上、宋史卷三四一趙瞻傳改。下同。

  【四三】召蕃部酋領「酋」原作「長」,據同上二本改。

  【四四】由此召入禁令充學士「令」,宋本作「林」。

  【四五】即次知制誥之資序也宋本、宋撮要本「次」下均有「除」字。

  【四六】張徽權發遣戶部判官事「事」原作「使」,據宋史全文卷一○上及下文改。

  【四七】皮公弼權發遣度支判官事「事」字原脫,據同上書及下文補。

  【四八】願出外者與轉運副使「外」字原脫,據宋本補。

  【四九】丁二千八百八十二萬三千二百五十二宋本、宋撮要本「八十二萬」作「八十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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