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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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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中央机构之一,系管理全国公安、内务、民政之总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设。并入户部疆理、保息、赈救,礼部仪制、风教、方术,工部营缮和吏部所掌文职官员户籍等事宜。职掌全国巡警,统属考核直省民政等官,辖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分设承政、参仪二厅,民治、警政、疆理、营缮、卫生五司。置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宣统三年 (1911),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官署名,清朝置,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编审户口,保息乡政,巡察禁令等。其官有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丞政厅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四人。参议厅参事二人。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五司,郎中八人,员外郎十六人,主事十八人。习艺所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六七品警官各九人,八九品医官各一人。六七品医官各一人。八品录事二十人。九品录事三十二人。见《清史稿·职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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