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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黑勒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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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黑勒威勒

满语音译,意为“应得之罪”。为清初刑罚体系中一种特殊科罚法则。草创于后金天命中,至清崇德年间规范化。其特点是按品级罚罪。凡贵族、官员等过误犯事,俱照本身爵号、世职罚一定银两;众人同犯一事,世爵愈高,科罚愈重。无前程的白身因公务轻微触法照例鞭责,亦称土黑勒威勒。入关以后改为照职罚俸。顺治十八年(1661)定,部院官员凡罚土黑勒威勒,俱各照职俸每十两罚一两。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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