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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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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科

官署名。(1)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置,设给事中二人,正七品,年长者掌印。初隶承敕监,后隶通政司。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八人,正九品。永乐中,六科自为一署,掌每岁二月下旬奏报上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奏一岁蔽狱之数,越十日一奏实在罪囚之数。清顺治中沿置,设都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汉二人。康熙四年(1665)只留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余皆裁。五年增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从七品。掌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等事。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七年升给事中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2)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置,掌大理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审判。设推丞一人、推事十九人。分四庭,每庭以五人司审判,另设主簿、录事等书记人员。第一庭掌特交案、国事案审理,并详核京内外大辟重案;第二庭掌宗室及官犯案审理;第三庭掌不服京师高审厅判决案审理;第四庭掌不服省高审厅判决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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