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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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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清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843.10.8)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全权公使璞鼎查在虎门签订。共十五款,附《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1)在华英人享有领事裁判权,凡中国人和英国人“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官)照办,中国无权根据本国法律制裁。(2)所附海关税则,具体兑现《南京条约》中协定关税的条款,将绝大多数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定为值百抽五。首开中国同外国协定关税的恶例。此章程实为《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的一部分。因将其提前公布,故为独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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