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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大北电报公司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七年一月二十八日(1881.2.26),由清方代表盛宣怀与丹方代表恒宁生 (Jakob Henningsen,1849—1913)签于天津。凡十四款。主要内容:(1)经中国线路寄发与外国往来电报,凡发报未指定线路者,由日本至海参崴之丹公司线路传寄;(2)寄发电报使用对方线路,照章付费;(3)双方可自定报价,但寄外国电报须按国际章程;(4)中国设立对丹方有利的津沪线路;(5)长江水线修理须雇丹方船只、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