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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伊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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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伊斯制度

阿古柏侵入新疆时实施的统治措施之一。“拉伊斯”阿拉伯语,意为巡行检查执行伊斯兰教法规的官员。是推行宗教统治的工具,权力极大,可以干涉各级伯克的行政。清统一新疆后被废。同治四年(1865),阿古柏夺取喀什噶尔(今喀什)等地后予以恢复。每村置1名,由所谓“最有道德”和信教最虔诚的人中选出,可以处理一切小案件。常随身携带教鞭,在市场和街道巡行。不论白天黑夜,可以随意进入每家住宅。凡家庭吵架、儿童是否做祈祷、店铺称量是否准确、集市货物质量是否合格、妇女上街是否带面纱等,皆由其监督检查。凡违反教规者,如没有按时封斋、喝酒、吃违禁食物、不按规定做礼拜,俱要受鞭打。受害最深的是妇女。如与男性犯同样错误,其所受惩罚往往比男性重。因其残暴并滥施权力,给广大维吾尔族人民带来巨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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