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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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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庄田

即一般旗地。清代八旗官兵所拥有的田地与庄屋。(1)清入关后,经朝廷3次大规模圈地分拨,京旗官兵人等计拥有畿辅老圈地亩140 158顷,各户皆分得一份数额不等的旗地,以本身子弟从农或令户下奴仆耕种,多数则是责令家奴经管召佃承租,或以置庄头经营管理。旗人份地,田赋悉令开除。顺治间(1644—1661),战事频仍,致使田土成荒日多。诏令一户4丁以下者(当包括户下奴仆计算),将其份地退出,量增月饷以弥补。乾隆(1736—1795)初,八旗庄田“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于民”(《皇清奏议》舒赫德奏言)。朝廷先后将民典旗地统一赎回,最后定为八旗公产,令民依旧承佃,官为收租,逐年分给旗人。(2)各省驻防官兵,在京领地者令其全退或半退,改于所在地拨给,多寡(或有无)则各地有别,以东北驻防官兵领地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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