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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会议管辖哈萨克等处条款》。1894年1月1日(清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清朝和俄国官员在塔尔巴哈台签订。1893年10月,中俄缔结※《收回巴尔鲁克山文约》,原则规定中国将收回被俄国强行租借了10年的巴尔鲁克山地区。本约对收回事宜作了具体规定。共有四款,主要内容:1、原属俄国管辖之巴尔鲁克山地区哈萨克,自该年九月初三交还巴尔鲁克山之日,所有未经迁回俄境留驻该山之户,由中国管辖;2、该人户从前与俄属哈萨克互欠帐债、偷窃牲畜等事项,定于次年在塔城合办司牙孜系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