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忠贤兴大狱,捕杨涟、魏大中、左光斗等,三人受酷刑不屈死。
公元1625年 七月
魏忠贤兴大狱,捕杨涟、魏大中、左光斗等,三人受酷刑不屈死。
《明通鉴》卷七九:“庚午,副都御史杨涟、佥都御史左光斗、给事中魏大中卒于狱。初,涟等入诏狱,许显纯非法拷掠,血肉狼藉,赃不肯承。光斗私计曰:‘彼杀我有二法:因我不承而酷刑以毙之,一也;夜半令狱卒潜杀之,二也。承则当下法司,或者有见天之日。’诸人然其言,俱自诬服;及忠贤矫旨五日一比,不下法司,诸人始悔失计。至是追比毕,复以涟、光斗、大中三人另发大监,其夕,同为狱卒所毙。涟之死,土囊压身,铁钉贯耳,最为惨毒;光斗、大中,亦皆体无完肤;越数日始报,三人尸首俱已溃败不可识矣。方涟之被逮也,市民数万,拥道攀号,所历村市,悉焚香建醮,祈佑生还。既死,产入官,不及千金,母妻止宿谯楼,二子至乞食以养。征赃令急,乡人竞出资助之,至卖菜佣亦为输助。光斗前兴畿辅水利,寻督学政,市民德之。容城孙奇逢者,节侠士也,与定兴鹿正倡义醵金,诸生争应之,得金数千,谋代输缓狱,而光斗已前毙—正即善继父,世所谓鹿太公者也。光斗死,而其赃未竟,抚按严追,兄光霁坐累死,母以哭子死。都御史周应秋,犹以所司承追不力,疏趣之,由是家族尽破。后忠贤定《三朝要典》,移宫一案以涟、光斗为罪魁,议开棺戮尸,有解之者,乃免。”张溥《七录斋诗文合集》卷五有《祭魏廓园先生文》。
- 情之不得已,而脱于声之不自主乎?元声其在此矣。
- 嬉笑,乍近乍远,忽离忽合,而情不定者,伪也,观者病之。
- 林,目不暇瞬;次之如人芝兰之室,久而俱化。
- 犹不能已。
- 于律法。
- 之于诗。
- 吴骞《蠡塘渔乃》二卷成书。
- 又,卢文招序署“乾隆四十有三年仲冬之月,东里弟卢文强书”。
- 初八日,张埙自序《林屋词》。
- 上浣,傅岩序吴恒宪《义贞记》传奇。
- 二十六日。
- 公元1778年。
- 蔚然为儒者。
- 会试。
- 罗有高报罢。
- 康基田选授河南怀庆府。
- 孙星衍谒安徽学使刘权之,与洪亮吉校文幕中。
- 王筠《繁华梦》传奇刊行。
- 立春日,梅花村人作《柚堂居士著述序》。
- 谢墉调礼部左侍郎。
- 谢启昆调任扬州知府。
- 冯廷丞以失察江西文字狱得罪,逮刑部,旋被赦。
- 翁方纲、钱载、杨芳灿、吴锡麒、张燕昌等集会。
- 俞蛟与章次山、郑少白游京师万柳堂。
- 徐蟻作《镜光缘》传奇。
- 记》、《联芳楼》,皆以自己笔端,代古人口吻,摹写成剧,非有寄托。
- 二十五日。
- 王尔扬撰李范墓志称皇考案发。
- 初七日,唐鉴(1778—1861)生。
- 刘翱供状案发,七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