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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也。从歺朱聲。漢令曰:“蠻夷長有罪,當殊之。”
凡漢詔云殊死者、皆謂死罪也。死罪者首身分離。故曰殊死。引伸爲殊異。
市朱切。四部。
各本無此四字。依左傳釋文補。𣃔與死本無二義。許以字從𣦵。故以死爲正義。凡物之𣃔爲別一義。左傳曰。武城人塞其前。𣃔其後之木而弗殊。邾師過之。乃推而蹷之。史蘇秦列傳。刺蘇秦不死。殊而走。按弗殊者。謂不絶也。不死殊而走者、謂人雖未死。創已決裂也。皆𣃔之說也。宣帝詔曰。骨肉之親。粲而不殊。凡言殊異、殊絶皆引伸之義。殳部曰。以杖殊人。謂隔遠敵仇不得近。亦是𣃔義。
按殊之者、絶之也。所謂別異蠻夷。此舉漢令證𣃔義。而裴駟以來皆謂殊之爲誅死。夫蠻夷有罪。非能必執而殺之也。而顧箸爲令哉。今鍇本作當殊之市。多市字。此由張次立以鉉本改鍇本。誤以鉉本市朱切市字系殊之下。其可笑有如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