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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或权益。德国1877年的民事诉讼法最先使用这个名词。一切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标的,由于诉的种类不同,诉讼标的的性质也就不同。和诉讼中的标的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指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实物。如分割财产的争议是诉讼标的,这一争议所涉及的实物(房屋、存款等)就是标的物。有些民事案件只有诉讼标的而没有标的物,如确认收养关系的诉讼就没有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