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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女科证治

> 卷四 子嗣专责男子

子嗣专责男子

子嗣有无之责,全归男子,而世俗专主妇人,此不通之论也。易曰∶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夫地之生物不过顺承乎天,则母之生子亦不过顺承乎父而已,安可以妇人为主耶?若以妇人为主,试观富贵之家侍外家已多,其中岂无经水当期而无病者乎?有已经前夫频频生育,而娶以图其易者,顾亦不能得胎。更遣与他人转盼生子者,岂不能受孕于此,而能受孕于彼乎?是以子嗣之有无,责专男子。无论老少强弱,俱要神足,神足全凭寡欲,寡欲则不妄交合,积气储精,待时而动,一举而成。世人不察,以小产专责之母,不育专付之儿,寿夭专诱之数,不亦谬乎?盖少年生子多有羸弱者,欲勤而精薄也;老年生子反多强壮者,欲少而精全也。又交接时不可大肆出入,密密揉之可也。若大肆出入,胎风自不能免矣。故年老人得子多不受风者,不能大肆出入故也。 又受胎后切不可再与之交,一恐伤胎暗产,一恐生子胎毒为患也。是男子必先自治而后及妇人则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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