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租赋外加收或在官府出纳时抽取的税钱。《金石综例》卷四引《唐敕修文宣庙牒》:“摧破处,量破仓库头子钱修葺。”并引王昶曰:“头子钱乃抽于民以充公用也。”后唐天成二年(公元927年)规定苗子一布袋纳钱八文,以三文作仓司吃食补衬。宋开宝六年(973年)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草一束各一文。康定元年(1040年)规定,除利、益、梓、夔四路(均今陕西、四川地区)外,其余各路头子钱需缴入官库。南宋行*经总制钱时,公家出纳均收头子钱。孝宗时每贯收至五十六文,遂成大宗收入,并为经总制钱主要来源。
指聚赌抽头所得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