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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时代,居父母丧者,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劳役赋税,称“孝假”。《旧唐书·食货志上》:“ 天宝 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 宋 王溥 《唐会要·休假》:“ 天宝 四载六月十四日勅:‘顷以乡閭侍丁,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自今后,将侍丁孝假,不须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