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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时获准销售的货物凭单。开列有品种、份量等。《元典章新集·户部·盐法》:“诸衙门并行铺之家,卖讫官盐,限五日赴所属州司县缴纳引目。”《明史·食货志四》:“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续文献通考·征榷三》:“引目有新旧之混淆,商灶有奸良之杂沓。”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二节:“﹝ 北宋 ﹞海舶出发前必须到市舶司登记,领取公据或公凭、引目。”
2. 举目。 茅盾 《霜叶红似二月花》二:“ 恂如 悄声,还引目四顾,生怕有人偷听了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