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曾称“拘提”。司法机关强制被传唤人到案的措施。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我国,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可以拘传。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