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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    gǎi tǔ guī liú
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废土司制度,设贵州布政使司,下置八府。清代中央政府在云、贵、川等省大力实行以中央任命并可随时调换的流官代替土司管辖地方的措施,即改土归流,使原土司地区的地方行政与内地趋于一致。

国语辞典

注音 ㄍㄞˇ ㄊㄨˇ ㄍㄨㄟ ㄌㄧㄡˊ  拼音 gǎi tǔ guī liú
明、清時改土官為流官的政策。元代封滇、桂一帶的土著酋長為土官,以治理土著,並採世襲制。明代原本沿用,但時有土官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故廢除土官制,改以臨時任命的流官。清代,雲南巡撫鄂爾泰厲行明代的方式,使雲、貴一帶更加安定。
参见:改土歸流

扫描版:「改土归流」在《汉语大词典》第6851页 第5卷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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