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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的断罪及复核。 语本《宋史·刑法志一》:“ 建隆 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 宋太祖 时,刑部复核各地大辟罪案……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审刑院交付大理寺,刑部断覆,再交审刑院详议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