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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拄杖行于家。与杖乡、杖国、杖朝等均为古代的一种尊老礼制。《礼记·王制》:“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乡,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后因以为五十岁的代称。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九:“﹝ 刘钟宛 ﹞国初以秘书院学士抚 山东 ,旋晋秩工部侍郎,告归八年,方值杖家之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