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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真对待;忽视
谓对法令、职守等不严肃认真地对待。
宋 叶适 《文林郎前秘书省正字周君南仲墓志铭》:“人情多玩忽见事,君悸心怛虑,覩缓知亟。” 清 林则徐 《札苏藩司诰诫宝山海塘工程结尾不得玩忽从事》:“该州县及委员等倘以功已垂成,玩忽了事,一任钉桩之匠刨坑锯尾,致桩木动摇……则遇大潮溲刷,塘脚空虚,岂能久资保障。” 茅盾 《子夜》五:“自 莫干丞 以下所有厂中稽查管车等人,均应听从 屠维岳 调度,不得玩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