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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在君之侧袒出正服、裼衣、皮衣的左袖而露出中衣。是一种违礼的不敬之举。《左传·哀公十七年》:“大子请使 良夫 。 良夫 乘衷甸两牡,紫衣狐裘。至,袒裘,不释剑而食。大子使牵以退,数之以三罪而杀之。” 杜预 注:“食而热,故偏袒,亦不敬。” 孔颖达 疏:“在君之所,於法唯有露裼衣耳,无露裘之时。今 良夫 为食热之故,偏袒其裘,则并裘亦袒,是不敬也……三罪:紫衣、袒裘、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