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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包办婚姻,幼年男女由双方父母代为订婚,裁下幼儿的衣襟各执一方,作为信物,称“裁襟”。 也称割襟。 明 汤显祖 《牡丹亭·硬拷》:“呀,我女已亡故三年。不説到纳采下茶,便是指腹裁襟,一些没有。何曾得有箇女壻来?”参阅《元史·刑法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