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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代在王城郊野屯积的薪刍。 《周礼·地官·委人》:“凡疏材,共野委、兵器与其野囿财用。” 郑玄 注:“野委,谓庐、宿止之薪芻也。” 贾公彦 疏:“案《遗人》云: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委积之中有薪芻。在野外,故云野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