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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制,因公殉职的文武官员,不论爵秩,例得有一子入国子监读书,谓之“难廕生”。《清会典事例·吏部·除授》:“难廕生録用, 康熙 三年定,三品以上廕知州,四品以下廕知县。十八年定,布、按、都三司首领,及州县佐贰六品七品官之子,准廕县丞;八品九品官之子,准廕县主簿,未入流之子,准廕州吏目。”参见“难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