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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译“恤贫律”、“救贫法”。17、18世纪时英国政府制定的救济失业贫民的法律。英国统治者对大批在圈地运动中丧失土地、成为无业贫民的农民采取的一些救济措施。规定各地教区得征税充济贫费用,凡在教区居住一定年限并曾从事劳动的失业者可领取救济金。1601年正式颁布《济贫法》,把当时的有关规定加以汇集。规定只给病残者以救济,有劳动能力者必须进劳动习艺所从事苦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