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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   xīn chǒu tiáo yuē

《辛丑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丧权辱国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9月7日由清政府全权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西、荷、比十一个国家的代表在北京签订。共十二款,附件十九件。主要内容:(1)中国赔款银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折合九亿八千多万两,以海关税、部分地区的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2)将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中国人概不准居住。(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在北京和从北京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对所属境内发生的“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刻镇压,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并改善北河黄浦两水道。(6)清政府承认“纵信”义和团的错误,向各国“道歉”,惩罚“首祸”诸臣。(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这个条约从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都扩大和加深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并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辛丑」开头的词语:

辛丑和約
辛丑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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