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大体上经过两个阶段: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通过将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部分收归国有,也有的是由国家对私营企业投资等方式而产生的,1954年后得到迅速发展。1956年初,全国范围内出现了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在短期内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面的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后,国家对资本家私股的赎买由*四马分肥改行*定息制度,资本家的剥削被限制在固定的股息上;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企业的生产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资本家除了拿定息之外,不能再以资本家的身份来行使职权,而由国家安排一定的工作,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企业的性质也基本上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1966年9月,国家停止支付定息,公私合营企业完全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