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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他说:“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单子论》)后来德国逻辑学家沃尔弗明确将“充足理由律”表述为形式逻辑的一条基本规律。但对此一直有争论。一般认为“充足理由律”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但可视为逻辑论证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