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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法”的对称。自然法学派认为它是宇宙间自然存在、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则;高于实在法并指导实在法,不因时代、国度而异,而为一切人所共同遵守。一般认为最早由古希腊的早期斯多葛派(前3至前2世纪)作了较系统的论述。进入中世纪以后,分为神学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前者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或意志的体现,后者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或宇宙理性的体现。在现代西方法学理论中,实证主义法学只承认实在法是法,否定自然法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