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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的官营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隋初发给京官及诸州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隋书·食货志》)。开皇十四年(公元594年)曾予禁止。十七年仍许经商,但不得放债取利。唐武德元年(618年)置公廨本钱,亦称“食利本钱”、“息利本钱”、“公廨钱”。先行于京师,由诸司令史经营,称为“捉钱令史”。每人以四万至五万文为本钱,月纳息钱四千文,供官吏每月的*料钱。后推行于全国,捉钱者有捉钱官和捉钱户。利率有降低趋势,到会昌元年(841年)规定为月息四分。中间曾有几次停罢,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