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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公设定义”、“隐定义”。通过在公理系统中使用被定义项,由此自然而然地明确被定义项的语法作用和特征的定义方法。如一些命题逻辑系统以“﹁”(否定)和“→”(蕴涵)作为初始概念,不加定义,而通过公理,在公理系统中使用它们,明确其意义作用,这就是公理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