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田法 南宋强制征购土地,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办法。景定四年(1263年)以回买官户逾限田产为名,下令买公田。设官田所,以增印的会子等为资金,规定每户有田二百亩以上者一律官买三分之一,买价每亩地租一石以上的田给会子二百贯,每少一斗减价二十贯。一户卖五百亩以下的全支付会子,五百亩以上按比例支给会子、银子、官诰和度牒。先在平江(治今苏州)、江阴、安吉(治今浙江湖州)、嘉兴、常州、镇江六府施行。所购公田置公田庄管理,六府共达三百五十余万亩。田亩仍佃给农民,官府按原来租额向农民收租。南宋亡后,成为元江南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