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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受理公证事项的职权分工。通常由国家法律规定。目的在于划分各公证机关受理公证案件的职责范围,以便利当事人办理各种公证事务。在我国,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