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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普惠制原产地标准的一种变通办法。普遍优惠制中规定,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凡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增加的价值,都视作受惠国的原产地成份。由于绝大多数给惠国采用的原产地累计都是区域性的,因而各受惠国得到的实际利益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