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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1)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2)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3)进行法制、政策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4)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