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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主张依据后果来确定行为道德性质的理论。认为计算行为的合理性取决于计算结果能否被最终归结为“增进普遍利益”。这一术语1958年首次在西方道德哲学界出现。承继了效果论和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有不同形态:行为后果论主张行为的后果决定行为的道德性质;准则后果论主张行为的道德性取决于是否符合一定的带来好的后果的准则;动机后果论主张动机的善取决于其总后果善的程度。参见“非后果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