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的《武德律》,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颁行的《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颁行的《永徽律》,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颁行的《开元律》。均有律、令、格、式四种基本形式。其中以《永徽律》最为重要。永徽四年撰成的《律疏》(元以后通称《唐律疏议》)是官修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唐律的组成部分。玄宗时还编有关于唐代官制的*《唐六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外国也有相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