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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前期爱尔兰经院哲学家。作《论自然的区分》,将存在分为四类:(1)非被创造但能创造一切的“自然”,即作为世界最高原因的“上帝”。(2)被创造但也能进行创造活动的“自然”,即“逻各斯”。(3)被创造但不能进行创造活动的“自然”,即物质世界中一切个别事物的总和。(4)非被创造也不创造的“自然”,即作为世界最终目的或归宿的“上帝”。这一学说具有泛神论倾向,当时就受到教皇的谴责,到13世纪再次被宣布为“异端”。著作还有《论预定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