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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译“裁判官法”。罗马共和国时期以大法官的谕令为主而形成的法律。它补充市民法的不足,并对过时的法律原则与方式进行修改,使罗马法得以适应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帝国时期后,大法官逐渐丧失谕令权,因此不再有新的大法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