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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宣统二年十二月)颁布。由沈家本等仿照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定。分总则和分则二编,共五十三章四百十一条。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采用了罪刑法定主义、轻刑等原则和缓刑、假释等制度,删除了比附、十恶、八议等规定,新增了若干新罪名。但又附录具有浓厚封建性的《暂行章程》五条。原定宣统五年施行,因1912年清政府被推翻,未果。后为北洋政府所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