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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语。公民离开其住所或居所不知去向满一定年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公民下落不明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年限为两年,并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