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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业务收入所征收的税。1958年试行。根据当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工商统一税由合并简化过去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而成。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并有减税、免税的规定。1973年后,对交纳*工商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