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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常年应产量”。按照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评定的正常年景下的农作物单位面积全年收获量。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如五年)固定不变,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在规定时期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增产的,不增税,因怠于耕作而减产的,也不减税,以鼓励农民积极生产。常年产量也是核定粮食统购统销数额的依据。常年产量一般低于实际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