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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张斐。魏晋之际律学家。晋武帝时任明法掾(解释律令的属官),因注解《泰始律》著称,著有《律解》二十卷、《杂律解》二十一卷和《汉晋律序注》,均佚。现仅存《晋书·刑法志》中录其注律后上奏皇帝书要点,对当时的立法原理、律文适用等有所说明。认为法律应体现“礼乐”的精神,并为审律之理,强调“律义之较名”,对一些重要术语作了解释;主张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变通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