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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建立后制定的民法典。1874年开始起草,1887、1895年分别完成第一、第二草案,1896年8月18日通过,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即魏玛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采用,迄今仍在德国有效。全文二千三百八十五条,分总则、债务关系、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五篇,另附施行法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