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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朝美修好通商条约》。1882年5月美国、朝鲜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共十四条。依约:美取得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待遇;朝开港通商;在朝的美商缴纳低率关税,并受到保护。随后,英、法、德、俄等国也迫使朝鲜订立类似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