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15岁时获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律师、检察官,并代表荷兰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教冲突而被捕并被判处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成功,在法国定居。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都以自然法为基础。与自然法相对称的是意志法,分为神的意志法(如《圣经》)与人的意志法(即人定法);人定法服从自然法。国家通过契约而成立。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受国际法的约束,海洋不得为任何人所私有。应以最大努力来防止战争;战时应实行人道主义,战后则应遵守和平条约。主要著作有《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自由论》、《荷兰法学导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