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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化改新后至平安初期的土地制度。公元646年(大化二年)改新诏书明定实行班田收授法。继而参考中国唐代均田制,于652年(白雉三年)颁行。规定:凡年满六岁的良民,男子每人授口分田二段(当时一段相当于11.9公亩),女子为男子三分之二;奴婢授田为良民三分之一;死后收回。每隔六年授田一次。政府向受田者课征租、庸、调和杂徭。奈良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授田难以实施。后因庄园制发展,至10世纪该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