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审判人员以直接调查所得的诉讼资料作为裁判基础的原则。对如实了解案情、正确进行裁判有重要意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社会诉讼中的间接审理而提出,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载入法律。现代各国一般都采取直接原则,但对第二审案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我国诉讼法规定,上诉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